规章制度

全国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全国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商指委)是受教育部委托,由商务部人事司牵头组建和管理,对商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、咨询、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、非常设性专家组织。商指委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任。

第一章  组  织

第一条 商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,由商务部推荐,教育部聘任。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1人、委员若干人,由商务部人事司聘任。

第二条 商指委设秘书处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。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,聘任秘书处主任及工作秘书,对商指委工作进行日常联系、协调和服务。

第三条 经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(简称行指委工作办公室)审核和备案,商指委下设校企合作、服务乡村振兴、国际合作等十余个专门(专业)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统称专委会)。

专委会在商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调整、撤销或增加专委会。

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商指委提名、聘任,专委会委员由各专委会提名,经商指委同意后聘任。专委会的秘书处设在各专委会主任委员所在院校,承担该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商指委交办的有关事项。

第四条 商指委委员由教育部、商务部等根据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,对委员进行动态调整。
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解除聘任:

1.未履行委员职责,不参与行指委活动,不承担相关工作;

2.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;

3.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;

4.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,谋取不当利益;

5.因工作变动、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。

(二)根据工作需要,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:

1.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;

2.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商指委委员聘期届满止。

第二章  委  员

第五条 商指委委员由行业企业、职业院校、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,由教育部、商务部等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、部属院校、行业企业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。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拥护党的领导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,热心职业教育事业,坚持原则,学风端正,作风正派,公正廉洁;

(二)在商业行业(专业)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,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;

(三)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,应熟悉行业政策,了解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,一般应具有参与相关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;

(四)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,应熟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,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、课程标准研制、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;

(五)具备较强的组织、沟通能力,能够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,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,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商指委工作任务,能够保证参与商指委工作的时间;

(六)具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
第六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按时完成商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;

(二)参加商指委的各种调研、评价、评议、审核、咨询等活动;

(三)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商指委有关工作安排,对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指导、服务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、教学改革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。

第七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承担商指委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,统筹协调商指委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;

(二)组织制订本行指委章程,起草工作计划、总结等,统筹推进各项工作;

(三)主持研究商指委的重要事项,形成研究结论。

第八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商指委建设、管理、条件和资源保障;

(二)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商指委章程,起草工作计划、总结等,协助推进各项工作;

(三)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商指委的重要事项;

(四)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。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,并经教育部同意,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。

第九条 其他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协助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做好行指委建设、管理、条件和资源保障工作;

(二)协助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组织制定行指委章程、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做好工作总结,协助推进各项工作;

(三)协助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组织研究重要事项;

(四)完成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十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;

(二)筹备商指委相关会议,组织落实相关任务;

(三)在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商指委相关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协助秘书长推进秘书处日常工作;

(二)协助秘书长筹备各种会议,完成相关任务;

(三)根据工作需要,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;

(四)完成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  工作内容

第十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,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本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,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,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。

第十三条 研究分析商业行业(专业)领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,为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四条 跟踪产业政策、发展动态,系统梳理商业行业领域产业、职业、岗位、专业的关系,研究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对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,开展商业行业(专业)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分析,提出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,提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建议。

第十五条 受教育部委托,承担专业目录、专业教学标准、实习标准、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、修订工作,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,并推动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;受教育部委托,指导、评议、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、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。

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职业院校,指导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,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,指导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;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;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,宣传推广典型案例。

第十七条 服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,参与指导师资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,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,搭建平台创新机制,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。

第十八条 广泛联系行业龙头企业,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、课程设置、教材开发、教学设计、教学实施,接收学生实习,设立学徒岗位;指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、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,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;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,指导职教集团建设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。

第十九条 指导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、广泛开展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。

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研究,受教育部委托,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。

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商务部、教育部委托的活动外,商指委不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活动。

第四章  工作制度

第二十二条 商指委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、工作安排和商业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,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制定专门(专业)委员会工作细则、研究编制本届商指委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,并报教育部备案。

各专委会每年应按商指委工作计划及布置的任务,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,报商指委审核后由秘书处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商指委承担的教育部、商务部等下达的工作任务,“三重一大”等重要事项和活动须向教育部、商务部等请示报告。商指委形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需发至职业院校,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;其他文件或工作通知经主任委员签批后,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,方可印发至有关职业院校。

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由主任委员召集,研究商业行业(专业)领域发展动态,制订相关工作计划,推进重点任务,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等。由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参加的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,讨论研究商指委重要工作事项,包括制定修改《商指委章程》,调整、撤销或增加专委会等。业务工作会议由商指委秘书处和专委会秘书处组织相关委员参加,一般每年一次,主要进行办学经验交流、教学成果推广等活动。

第二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,到会委员须不少于三分之二,赞成人数不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,决议方为有效。委托开展的评议、评审、评比等,根据专家评议、表决程序执行,并留存完整档案。

第二十六条 商指委制定经费管理制度,明确经费使用、管理办法。定期向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。商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、捐赠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经费管理。

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、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对行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、经费、人员等保障支持。

第五章  工作纪律

第二十八条 商指委及其下设的专委会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,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坚持公益性原则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。

第二十九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,不得以商指委或专委会名义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开展冠以“教学成果奖”“教材奖”“规划教材”“教学名师”“教学创新团队”“职业院校技能大赛”等评审、评比、评估和竞赛项目,不得擅自以“全国”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国际”等名义在基层设立“基地”“中心”等。

第三十条 商指委委员及下设专委会委员应坚持严谨、科学、负责的态度,公正廉明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,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。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商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。

第三十一条 商指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商指委委员,商指委将视情节轻重,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约谈、通报批评、追回资金、暂停履职、解除聘任等处理;涉嫌违纪的,将书面告知委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纪依规处理。

第六章  附   则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商务部审核同意,报教育部备案,解释权归商指委。
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商指委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